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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基础知识

1. 基本概念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 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在现代,专利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 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一种法律状态, 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2专利的类型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 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分类:发明专利和 外观设计专利。

3专利的基本特点
    专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具有与其他财产不同的特点。

    排他性
    即独占性,它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 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 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对于外观设计,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 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区域性
    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除 了在有些情况下,依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以及个别国家承认另一国批准的专利权 有效以外,技术发明在哪个国家申请专利,就由哪个国家授予专利权,而且只在专利授予 国的范围内有效,而对其他国家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他国家不承担任何保护义务。 但是,同一发明可以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申请专利,获得批准后其发明便可以在 所有申请国获得法律保护。
    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 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发明便随着保护期限的结束而成为 社会公有的财富,其他人便可以自由地使用该发明来创造产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的 长短由有关国家的专利法或有关国际公约规定。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期限规 定不一。

4授予专利权的原则

    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 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 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 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