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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相关的其他概念

1 .知识产权
    目前我国学术界一般按照知识产权客体的不同特征,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智力 成果权和商业标记权。
知识产权范围还可以划分为狭义、广义的知识产权。狭义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3个主要组成部分。广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邻 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反不正 当竞争权、地理标记权等。
    我国《民法通则》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之一,与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身权并列。在 知识产权的项下列举式规定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6种知识产权。


2,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 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是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商标的所有权的统称。


3 .著作权
    著作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就其创造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广义 的著作权除了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了邻接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出版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就自己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作品的3个特征:
    1)、 须是智力成果;
    2 须具有独创性;
    3 须可复制。


4,商标
    商标是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组合构成,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不同来源的标记。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根据注册原则确定的,商标权实际上就是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不同。未注册商标是指没有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 注册而自行使用的商标。我国允许使用未注册商标,但这种商标不享有商标专有权。


5.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是人类依靠已经掌握的育种知识和科学手段积极地培育出新的植物品种。按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目前,我国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的法规主要是《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及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虽然《专利法》对育种方法进行保护,但是严格地说,对育种方法的保护不是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因此,我国是属于单一的通过植物新品种权保 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
    在我国,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的范围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首先,由农业部和 国家林业局分别对不同的植物新品种进行审查确认,然后,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公布各自 规定的能够受到保护的植物的种类,只有属于这些种类范围以内的植物新品种才有可能 受到保护。
我国现在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主要依据的是《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78年的文本),但作了少量的改动。


6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集成电路是以蚀刻工艺技术将特定模型置于两层以上金属的绝缘物或半导体的涂层 之上,并使其发挥电子电路技术功能的电子产品。集成电路属于电子技术范畴,是现代电 子技术的基础。其体积小、速度快、能耗低,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电子产品之中。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将集成电路界定为::“集成电路,是指半 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1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 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我国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 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条例》先后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2001年)》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2001年)》。
    1)、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1个是源元件的2个以上原件和部分或 者全部互联网线路的三维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2 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 对布图设计的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 为。
    4 商业利用布图设计,是指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它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 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7.地理标志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16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 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1) 来自本地区种植、养殖产品;
    2) 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 工的产品。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立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主要有:《商标法(2001年)》《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03年)》《地理产品保护管理规定(2005年)》以及《反不正当 竞争法(1993年)》。


8.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釆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